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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7个入库参考案例!(2025-12-08)

作者:匿名 日期: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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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8日

1个“刑事”入库参考案例

沈某平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编写爬取台用户信息的程序并向他人出售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4-1-253-001 / 刑事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苏0981刑初15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08

裁判要旨

行为人针对网络服务商手机应用软件,编写并向他人提供可以突破后台限制、获取后台用户信息的程序,使他人可以利用该程序进行非法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4个“民事”入库参考案例

姚某诉吴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监护人应当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入库编号:2025-14-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08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就所受损失请求未成年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昆明春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入库编号:2025-13-2-161-005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08

裁判要旨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后,可以根据具体侵权情节依职权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该倍数不受权利人主张的倍数限制,但判决赔偿的总额(包括补偿性赔偿数额和惩罚性赔偿数额)不得超出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总额范围。

安徽皖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利辛县光某种业有限公司、胡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许可使用费的整体确定可以包含提供包装袋的费用

入库编号:2025-13-2-161-004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05 / 修改日期:2025.12.08

裁判要旨

种子标签中的品种名称与品种权许可密切相关,对标注品种名称的包装袋收取费用是品种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在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将应当收取的包装袋费用认定为许可使用费的组成部分。

陶某娇等诉侯某琴抚养费纠纷案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不适宜直接保管未成年人抚养费

入库编号:2025-14-2-022-001 / 民事 / 抚养纠纷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4.06.28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08

裁判要旨

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尚不属于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将自己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不直接抚养一方能否要求将其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陶某与侯某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故对陶某娇等三人诉请侯某琴支付尚欠的抚养费2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陶某作为陶某娇等三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陶某收到8万元抚养费后,仅将其中的3万余元用对于陶某娇等三人的抚养,其余部分用于自己购买摩托车、经营生意、借与他人等支出,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前述8万元已实际使用完毕,陶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现陶某娇等三人实际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必要支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确定侯某琴将应当支付陶某娇等三人的2万元抚养费支付至奶奶王某芬的银行卡中,由王某芬、陶某甲共同代为管理并用于陶某娇等三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

1个“行政”入库参考案例

广州万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理某(美国)诊断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违反保密审查义务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5-13-3-024-010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05 / 修改日期:2025.12.08

裁判要旨

判断已经授权的中国专利是否因违反专利法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而需要宣告无效时,应当审查先于中国专利申请而在域外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完成。对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完成地的认定,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审查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结合所属领域的技术研发规律等进行综合判断。

1个“执行”入库参考案例

尹某梅与陈某东执行复议案

——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主张权利,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4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渝04执复10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5.12.08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复议案件 执行和解 连带债务人 时效中断 执行时效

基本案情

陈某东与杨某春、尹某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江区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杨某春、尹某梅向陈某东借款人民币714000元(币种下同),杨某春、尹某梅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本息。

2017年2月24日,陈某东向黔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杨某春、尹某梅偿还借款714000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东与杨某春  、尹某梅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杨某春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陈某东还款5万元,杨某春于2018年1月1日前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陈某东同意解除尹某梅银行账户冻结,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陈某东可要求恢复强制执行。当日,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陈某东每年均致电杨某春催收债务,未向尹某梅催收债务。在持续催收未果的情况下,陈某东于2023年10月27日向黔江区法院申请对杨某春、尹某梅恢复执行。黔江区法院恢复执行后,尹某梅以陈某东申请恢复执行时执行时效已过为由,向黔江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驳回陈某东的执行申请。

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渝0114执异14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东对异议人尹某梅的恢复执行申请。

陈某东不服,提出复议。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渝04执复1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黔江区法院(2024)渝0114执异14号执行裁定;二、黔江区法院(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00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后应当继续执行尹某梅。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恢复执行后是否应当对尹某梅继续执行。

其一,陈某东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定执行时效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黔江区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某春、尹某梅向陈某东还款714000元,且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本息。据此,杨某春和尹某梅是互负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人,陈某东于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持续主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构成执行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陈某东申请强制执行后,与杨某春、尹某梅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2018年1月1日。故陈某东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应从该日开始计算。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除协议的情况下,陈某东一直向杨某春催收款项,陈某东向杨某春主张权利、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了执行时效的中断。陈某东于2023年10月27日向黔江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时效期间因执行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因此,陈某东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关于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杨某春和尹某梅系互负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人,陈某东向杨某春主张权利导致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另一连带债务人尹某梅。对此,该案恢复执行后继续执行尹某梅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多个被执行人为连带债务人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内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产生的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来源:最高判例

转载:最高裁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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